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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企业认定的新政策变化

浏览量:   来源:www.chinakaiwen.com  作者:凯文知识产权

  淄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一直是税收政策扶持的重点,在高新企业认定条件方面,32号文件取消了“近三年”的时间限制;取消了“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拥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等。32号文件中高新认定程序发生了变化,纳税人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1、审查认定的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日减少至10个工作日,提高了行政效率。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不再设有复审环节。

  3、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新增“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以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享受的起止时间: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复核被认定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而被取消高新资格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5、新增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搬迁时,高新资格的延续问题:

  企业于高新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的,资格继续有效。

  企业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认定。

  企业超过高新资格有效期进行整体迁移,32号文件对相关资格延续问题未予明确,实际操作中,应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进行高新资格认定。

  6、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报告义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172号文件曾规定发生上述情况时,需于15日内向认定机构报告,32号文件报告时限放宽,更有利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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